自全市开展燃气领域违法行为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以来,各县(市、区)加大了燃气领域的执法工作力度,通过部门联合执法,查处了一批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和大家一起学习燃气领域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用气意识,震慑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守牢用气安全底线。
一、案情简介
6月26日,大余县住建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燃气隐患排查,发现2起非法储存液化气的行为。新城镇蓝某家中储存液化气钢瓶27个,其中装有液化气的17个,空瓶3个,过期空瓶7个;李某家中存放液化气钢瓶94个,其中装有液化气的10个,空瓶32个,过期空瓶52个。
处理情况:大余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分别对蓝某、李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7日的处罚。
二、法律依据
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如下:
1.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为了保障燃气安全,国家法律法规对燃气的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均设置了明确的要求。
(一)以合法设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为例,根据《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有合法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0.36立方米,无过夜重瓶。
(二)以使用液化气的餐饮店为例,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