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宁都县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局组织编制了《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注意防范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切实从源头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严守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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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
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负面清单
序号 |
涉及部门 或单位 |
负面行为 |
参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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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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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收取费用,利用职务谋取利益。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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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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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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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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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转嫁给企业或者个人。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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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未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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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未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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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未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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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未按规定开展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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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选取消防技术专家未执行回避制度。 |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二、《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赣市建字〔2023〕29号)第八条第三项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回避原则。专家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本人或者所在单位与项目及其参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2.本人因违法违规从业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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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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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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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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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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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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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未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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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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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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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不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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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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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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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无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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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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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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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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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在消防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项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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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项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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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承揽的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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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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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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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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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不合格产品。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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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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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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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未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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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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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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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未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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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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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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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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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审机构
图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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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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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图未进行消防安全性审查。 |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三)消防安全性。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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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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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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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线下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工作的通知》(赣建科设〔2019〕22号)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人防设计)实施数字化交付审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所有项目一律采用线上审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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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报告结论不清晰明确。 |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 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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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消防技术服务文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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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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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负面清单所涉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含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等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